河北省加强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建设及使用管理

发布时间:2014/11/19 8:51:39      浏览:

 关键词:湖北政府车辆定位  湖北政府车辆GPS  湖北GPS定位器  湖北GPS定位系统  湖北GPS定位管理系统  湖北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湖北安装行车记录仪  湖北车辆GPS监控系统

1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建设及使用管理的通知》,就加强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建设及使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以下简称卫星参考站)是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准站是国家最高等级的测量标志,是十分重要的空间基础设施,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

  通知要求,一要加强统筹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规划、加强监管、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改进卫星参考站的规划、审批、建设、成果发布与使用等管理工作,有效解决随意建设卫星参考站、重复投资、运行管理混乱等问题,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卫星参考站建设规划及运行管理办法,对卫星参考站项目建设、成果汇交、系统运行、数据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促进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规范运营与协调发展。

  二要充分发挥河北省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的作用。河北省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即河北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已由省地理信息局于2010年利用省财政资金建设完成并正式运行。目前,全省已建成卫星参考站64个,广泛应用于测绘、国土资源管理、城乡建设、环境监测、国情监测、防灾减灾等领域,其精度指标、服务效率、潜在用户容量在现阶段能够满足全省各部门、各行业在卫星定位导航应用方面的需要。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北省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工作,进一步完善系统运维管理、数据安全及安全保密等服务保障制度,健全服务机构,简化使用程序,保证系统实时在线,为用户提供不间断服务,并尽快兼容北斗导航系统,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要切实加强卫星参考站的建设与使用管理。卫星参考站建设属于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未经依法审批不得随意建立;确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建立卫星参考站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已建成的卫星参考站,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卫星参考站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将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逐步纳入全省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管理使用。

  通知强调,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卫星参考站建设和使用单位认真落实全省关于卫星参考站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保密职责和义务,建立完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对接触、使用、保管卫星参考站定位数据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和管理水平。

Copyright © 深圳市三连星实业有限公司 ,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2023028660号-2